这一《定见》规则,各级公民法院院长、副院长、庭长、副庭长参与合议庭审理的案子包含四类:一是疑问、杂乱、重大案子; 二是新类型案子;三是在法令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子; 四是以为应当由自己参与合议庭审理的案子。此外,院长、副院长、庭长、副庭长还应当挑选少量的案子,亲身担任承办人处理。
《定见》清晰,院长、副院长、庭长、副庭长参与合议庭审理案子时,依法担任审判长,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相等的表决权。院长、副院长参与合议庭评议时,多数人的定见与院长、副院长的定见不一致的,院长、副院长能够决定将案子提交审判委员会评论。合议庭成员中的非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。
《定见》着重,院长、副院长、庭长、副庭长参与合议庭审理案子,应当作为实行审判责任的一项重要作业,归入对其作业的考评和监督规模。院长、副院长、庭长、副庭长处理案子,应当起到示范作用。开庭时刻一经确认,不得随意变化。一起留意总结审判作业经验,标准辅导审判作业。